医院伪造篡改病历 谁来举证? 案情简介 案号()鲁11民终号 年6月20日李小某因多疑、行为异常等被其父亲李大某送往日照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被诊断为偏执型分裂症,年7月16日出院。年11月23日李小某因行为异常,在派出所帮助下被送往日照市精神卫生中心住院治疗,被诊断为精神分裂症,年2月14日出院。出院情况:意识清,定向力,夸大妄想仍存在,未引出其他妄想症状,情感平淡,意志活动减退,无自知力。出院医嘱要按时服药。 李小某主张其没有精神疾病,且经日照市精神卫生中心治疗后其患有低血钾症、神经系统受损且性功能障碍等,于年3月31日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日照市精神卫生中心赔偿。 裁判观点 伪造篡改病历的举证责任在患方。患方如主张医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那么患方应对医方存在上述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鉴定结果 鉴定结果:苏州大学司法鉴定中心、湖北同济法医学司法鉴定中心、中山大学法医鉴定中心、广东南天司法鉴定所进行鉴定,均不予受理,不能作出相应的鉴定意见,最终法院终止委托鉴定,无法通过鉴定的方式认定是否存在过错以及诊疗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 法院认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有关诊疗规范的规定;(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伪造病历是指病历中没有的内容却事后伪造补写或本来没有检查却伪造检查报告;篡改病历是指在原有真实存在的病历上进行涂抹或者增删的行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患者依据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主张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的,应当提交到该医疗机构就诊、受到损害的证据。患者无法提交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诊疗行为与损害之间具有因果关系的证据,依法提出医疗损害鉴定申请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根据上述规定,对于医疗机构的赔偿责任,适用过错责任原则,根据“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原则,应由患者对诊疗行为、过错、损害后果、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举证责任。 伪造篡改病历的举证责任在患方。患方如主张医方存在伪造、篡改病历的行为,那么患方应对医方存在上述伪造、篡改病历的情形承担举证责任。 法院判决 一审驳回诉讼请求;二审驳回起诉,维持原判。 SHARE 预览时标签不可点文章已于修改收录于话题#个上一篇下一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