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古代,ldquo精神病rdquo

时间:2019-7-16 22:20:09来源:本站原创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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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汉安帝年间的三公曹陈忠,是第一个公开反对的人。据《后汉书》记载,陈忠曾向安帝提出过一系列废除酷刑的主张,其中一条便是:“狂易杀人,得减重论;母子兄弟相代死,听,赦所代者。”狂易者,即狂而易性之人,约等于今日所说的重度精神病患者。狂易者杀人,应当减轻刑罚,如果他的父母、儿子或者兄弟愿意代他而死,可赦免其罪。由于获得皇帝的支持,陈忠的建议暂时得到了推行。

  

不过这条优待精神病人的提案,遭到了后世许多非议。《后汉书》作者南朝人范晔,在给陈忠盖棺定论时,赞美他有“宰相之器”,唯独不满的,是这条“狂易杀人”提案,认为这使得“不善人多幸,而善人常代其祸”。精神病人,被视做“不善人”。先秦经典《荀子》道:“心者,形之君也,而神明之主也,出令而无所受令。”可见如果心灵无法管理好身体,就如同君主无力治理好国家一样。所以精神疾病的发生,往往反映出“心”的缺陷。

  

尽管精神病被视做心灵有缺陷的人,但继东汉的陈忠之后,对精神病人犯罪的宽宥,依旧被提上了日程。到南北朝时的北齐,法律上正式出现了对精神病人的优待条例。《隋书》所引《齐律》上道:“合赎者,……老小阉痴并过失之属。”这里的“痴”,即精神病中的一种。老小阉痴,可以以赎代刑,但若是犯反逆、大逆、叛、降等重罪十条,则不可以赎。北齐之后,对待精神病人的立法逐渐完善起来。

为何要宽恕精神病?

《唐律》是中国迄今为止保存下来的最早一部法典。其中受法律优待的群体,包括“老小废疾”。老小容易理解,何为废疾?以《唐律》为基础的宋代刑律,在《户婚律》中对此有明确解释:“痴哑、侏儒、腰脊折、一支废,如此之类,皆为废疾;癫狂、两支废、两目盲,如此之类,皆为笃疾。”可见废疾是程度较轻的疾病,笃疾是重症。精神病中程度较轻的“痴”被归入废疾,程度较重的“癫狂”则被归入笃疾。

  

之所以对“老小废疾”减罪,据唐朝开国功臣长孙无忌解释,是因为“矜老小及疾”,也就是说,不是因为他们无罪,而是出于怜悯。这是一种统治者的仁政。具体的优待办法是:年龄在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患废疾之人,犯流罪以下,收赎,犯三流及死罪则依律处斩;八十岁以上及十岁以下及患笃疾之人,不仅流罪收赎,即使犯盗及伤人罪应死,也是收赎,只有犯反逆、杀人这类大罪,才需上请,即奏请皇帝裁决。而上请的结果可能是收赎,也可能是依律处斩。

  

这种以赎代刑的方式,为历代所沿用。比如元代的收赎标准,据《元典章》记载,是每杖笞一下,罚纸币中统钞壹贯。而一条命的赔偿金,则因时因人而异。《元典章》记载的一起“心风杀人”案中,以精神病人家属“征烧埋银五十两”作为“苦主”的偿命钱,也就是说交50两银子,作为受害人的丧葬费。

  

不过对精神病犯罪的宽大处理,也并非没有限度。杀一个人可以免赎,要是杀了许多人呢?18世纪后半期,清廷对此作出了严厉的新规定,即一般情况下,如果一个精神病人杀了一家三口或三口以上,将被判处死刑。杀人的“免死金牌”,有了一个使用“额度”。

他到底有没有病?

北齐以来,精神病人犯罪,享受到法律上的种种优待。但要落实这些优待措施,却面临着重重困难。首先是精神病人的鉴定问题。唐太宗李世民就遇到过这样一起案子——

  

《旧唐书·刑法志》记载,唐贞观年间,有一位叫李好德的相州人,因为精神错乱而犯了“妖言罪”,被逮捕下狱。幸运的是,掌管刑狱的大理丞张蕴古同情好德,向太宗上奏求情说,好德有癫狂病,按律不当判罪。太宗也因此宽宥了他。不过好景不长,有一日,李好德突然变得如正常人一般,和张蕴古在狱中玩起了博戏游戏。很快,这件事就被报到了太宗耳中。太宗大怒,认为李好德装疯欺君,于是改变主意,命人将李好德斩于东市。但不久之后,他又隐隐不安。

  

的确,唐太宗很可能冤杀了李好德。李好德可能是一位间歇性精神病患者,会一时疯癫,一时正常。不过我们也不必苛责古人。即使在医学昌明的现代社会,对精神病准确鉴定仍非易事。所以为了对精神病人作出适当处罚,古人不得不使出浑身解数。

  

据学者蒋铁初研究,在古代社会,鉴定精神病一般有几种办法。其一是作医学鉴定。这种办法似乎最科学,但在对精神病缺乏足够认识的古代,鉴定结果往往不准确,尤其是对于间歇性精神病的鉴定,更是难如登天。

  

更加靠谱的办法,是“查户口”。唐代法律规定,在登记户籍时,必须对老幼疾之人予以载明。这条规定的本意,是便于在征税时对老幼疾之人进行减免,但客观上,它对刑事诉讼中精神病犯罪人身份的证明,提供了有力证据。一旦犯罪事发,检索户籍,若发现其为废疾、笃疾之人,身份就可基本确认。

  

最后一种办法,是根据犯人在犯罪或事发时的言行状况来判定。显然,这种方法没有客观的标准,一般依赖于执法人多年的经验或习惯,所以会出现误判。比如明洪武年间,御史袁凯被下狱论罪,便佯狂装疯。朱元璋听说得了疯癫症的人,皮肤是没有感觉的,于是命人用锥子刺袁凯。袁凯果然毫无痛感,还对着朱元璋哈哈大笑,令多疑的皇帝放下心来。最终袁凯得以告免,获得善终。

杀了父母,该不该减刑?

在古代,对于精神病罪犯的优待,除了面临鉴定困难的问题外,还有更大的挑战——精神病的犯罪类型,很容易触犯到传统社会的政治或道德底线。

  

年的一位女精神病患者,便不幸犯下了这样的大罪。她是江苏农民花芳荣的妻子蒋氏,因为患有严重的精神病,一直被丈夫锁禁在家中。一日,花芳荣外出,将妻子交由母亲薛氏看管。薛氏看儿媳非常安静,一时动了恻隐之心,解除了她身上的锁链。谁知蒋氏刚获自由,便发起疯来,就近抓起一根短棒,冲向婆婆,往头上狠命一击,薛氏丧了命。

  

事发之后,关于蒋氏该判什么罪,引起极大争议。江苏巡抚王度昭提议宽大处理,因为作为疯癫症患者,蒋氏对自己的行为不能负法律责任。而清朝对精神病杀人罪的处理,也是按照过失杀人罪来轻判。不过刑部官员却提出了截然相反的意见——蒋氏应被判处凌迟之刑。

  

刑部的法律依据,是大清法典中关于杀父母的判刑规定——杀父母分为谋杀和过失杀两种:凡谋杀祖父母、父母致死亡者,皆凌迟处死;若过失致祖父母、父母死亡者,流三千里。显然,刑部官员将蒋氏杀婆婆判定为谋杀。

  

不过,作为一名没有健全意识的精神病人,蒋氏本不该承担谋杀的罪名。按照刑部的解释,这一切的关键,全在于“蒋氏係殴死亲姑薛氏之犯”。

  

亲姑,即丈夫的母亲。在中国传统社会,女子一旦成婚,就成为夫家正式成员。杀害丈夫的父母,几乎等同于杀害亲生父母。而中国是一个极度重视家族伦常的国家,父子人伦又是家族中最神圣的关系。因此杀父母,触碰到了儒家人伦的底线。

  

在精神病人的宽宥传统,和神圣的家族伦理之间,蒋氏的命运将何去何从?

  

年,康熙皇帝作出了最后裁决——将蒋氏斩监候,秋后执行。这个判决,既未按过失杀轻判,也否决了凌迟的建议,而是在中间取得了一个微妙的平衡。

  

其实关于精神病杀父母这件事,一直困扰着历代统治者。在统治者比较自信、立法相对宽和的唐宋时期,精神病人杀父母如杀一般人,并未被特殊对待。元朝时,精神病杀父母的处罚才被单独规定。按照元朝律法,如诸子孙弑其祖父母、父母者,凌迟处死,因病疯狂者处死。杀父母不能收赎,而是要判处死刑,惟一与常人有别的是,用一般死刑代替凌迟极刑。

  

在清代,杀父母的惩罚更加严酷。蒋氏杀婆婆虽能得到有限的减刑,但对于杀害亲生父母的精神病人,却无一例外被判处凌迟之刑。比如雍正四年(),一名叫丁七十四的精神病人杀母,就被判凌迟。即使在被执刑前,丁七十四因感染时疫死于狱中,直隶总督仍向皇帝上奏,请求对他施以戮尸。

  

在杀父母问题上,精神病被当做了常人,不再得到法律的任何怜悯和宽恕。19世纪修订的《大清律例》中,更是明文规定:“其子孙殴杀祖父母、父母之案,无论是否因疯,悉照本律问拟。”与杀父母类似,弟杀兄、妻杀夫等,虽不至于被判凌迟,也往往受到死刑的严惩。而如果是父杀子、兄杀弟、夫杀妻等,处罚则轻得多。道光年间一位叫曾金榜的四川人,因疯砍死其子,就按过失杀人处理,仅仅被命锁锢监候而已。

  

家族中长幼尊卑的关系,成为精神病杀人案量刑的一个潜在标准。

“妖言”能否惑众?

  

除了“伤害罪”,精神病人还经常会犯“妖言罪”。“疯言疯语”的妖言罪,往往会说出大逆不道之语,冲击着专制王朝的政治底线。这个问题在清代尤其严重。

  

第一个遇到此类问题的,是雍正皇帝。

  

雍正八年()七月初六日,广西巡抚金鉷接到一张奇怪的红色拜帖,上书“真明天子刘芳杰拜”。很快金鉷就查明,这位自称“真明天子”的刘芳杰,是一个不折不扣的疯人。不过他仍向皇帝上奏,提议将这个疯子处死,“以儆地方所有疯人”。接到奏折的雍正皇帝却十分淡定地批示:“若实系疯病,何必至于处死?”

  

对于精神病人的谋逆之罪该如何处理,大清律例并没有明文规定。最终的处理结果,全凭圣裁。这不,雍正的儿子乾隆,就另有一番想法。

  

乾隆十八年()五月,孔子第七十代孙、衍圣公孔昭焕遇到了大麻烦,有一位叫丁文彬的浙江人,自称是他亲戚,携带一批书籍来拜访。孔昭焕记不起自己在浙江有啥亲戚,只觉得此人形迹可疑,便命人搜身,结果令他惊出一身冷汗。丁文彬携带的“原创书籍”中,竟有许多大逆不道之言,不仅写有“大明”、“大夏”等词,还自创“昭武”伪年号。孔昭焕连忙将此事上报皇帝。经过一番调查后,这位自创年号的大逆之人被确认为疯病患者。即便如此,乾隆仍下令将丁文彬凌迟示众,连丁文彬的兄侄也被株连。可怜丁氏一家,就被一个精神病患者害得家破人亡。

  

乾隆一朝,“疯话案”此起彼伏。对于这些“疯言疯语”之人,乾隆无一例外处以重刑。其实对于“疯发无知”的精神病人来说,任何的处罚措施,都不可能威慑到他们。但这样的刑罚,却会对正常人产生威慑作用,以警告众人不可怀有二心,正如乾隆自己所说的,“与风俗人心甚有关系”。

(摘自《中华遗产》 文/清平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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